天津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(天津娱乐场所哪里好玩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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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
  1. 为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管理,保障公安秩序,保护公民合法权益,促进娱乐产业健康发展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条例。
  2. 本条例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娱乐场所。
  3. 娱乐场所应当遵守本条例,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。

第二章 娱乐场所的分类和准入条件

  1. 根据经营内容和形式,娱乐场所分为以下类型:
    • 歌舞娱乐场所
    • 游艺娱乐场所
    • 电子游戏娱乐场所
    • 网吧
    • 洗浴中心
    • 其他符合娱乐场所认定标准的场所
  2. 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    • 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其他合法组织形式
    •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毒品
    • 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
  3. 以下行为限制在娱乐场所内实施:
    • 销售烟酒
    • 提供陪侍服务
    • 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
    • 营业时间超过规定的时段
    • 举办大型活动

第五章 法律责任

  1. 违反本条例规定,娱乐场所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《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》:
    • 未经许可擅自营业的
    • 超出经营许可证核定的范围经营的
    •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消防安全规定,危及公共安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
    • 不配合公安机关监督检查,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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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
  2. 违反本条例规定,娱乐场所经营者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,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由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资格证:
    • 未经培训上岗的
    • 不遵守法律、法规,不配合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
    • 实施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
  3. 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娱乐场所的,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带离,并依法对其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;情节严重的,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  4. 违反本条例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第六章 附则

  1.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  2. 本条例具体解释和实施细则由天津市公安局负责制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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